王凱、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023)陜0103民初1105號

  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

  法定代表人:洪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一松,江蘇金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凱,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漢族,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住陜西省合陽縣。

  第三人:王文濤,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漢族,寶雞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住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

  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凱、第三人王文濤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獨任審理。本案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一松、被告王凱、第三人王文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稱,2019年5月15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第三人向原告出賣陜CXXX**的本田轎車一輛,合同約定原告支付完畢車輛款后所有權轉移給原告。嗣后,原告又將該車輛租賃給第三人使用,期間車輛登記并未變動,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2019年7月19日,被告無法律與事實依據扣押了該車輛,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要求返還,但是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扣押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拒不返還的行為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返還車輛及支付原告實際損失的法律責任。案涉車輛于2019年5月19日辦理了抵押登記,登記于原告名下,故被告同時侵害了原告的抵押權,根據民法典235、236、238條的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案涉車輛并賠償損害。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陜CXXX**的本田轎車一輛;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非法占有原告車輛而導致的原告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照每月5210.43元,支付至被告實際返還車輛之日止的租金損失;3、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王凱辯稱,原告與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署了《車輛融資業務合作協議》,并相繼開展業務合作,原告起訴的對象錯誤,不應當是被告個人,而應當是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19年5月15日,王文濤在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汽車融資事宜,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分兩次轉給王文濤車輛融資款項,每次轉款84000元。后由原告再將此車輛融資款轉給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同樣分兩次每次轉款84000元。等同于原告向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再次購買案涉車輛?!盾囕v融資業務合作協議》約定原告每筆業務給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返合同金額的18%為勞務費。時至今日,原告未向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過任何款項,故,被告認為原告購買案涉車輛,雖然有交易,但交易未完成。因原告未付清款項,在王文濤將車返還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時,未向原告移交車輛物權。車輛交給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時,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原告多次溝通未果。待原告結清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勞務費和14%的服務費之后,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立即將車輛返還給原告。不同意支付租金損失。

  第三人王文濤述稱,其以案涉車輛作為抵押,向原告辦理抵押貸款,經辦人是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其與原告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貸款12萬元左右。貸款分兩筆向其支付,每筆84000元,但是其收到第一筆貸款后,需要回轉58266元才能收到第二筆貸款。兩筆款項均是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通過銀行賬戶向其支付。每一期租金還款額為5210.43元。還款一期后,因還款壓力太大其聯系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協商交還車輛,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同意并派人辦理了車輛交接手續。2019年7月19日其將車輛交給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其無關,由原告和被告進行處理,但應當結清其貸款。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凱為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15日,第三人王文濤(乙方,承租人)通過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甲方,出租人)簽訂編號為HP-SX-ZY-8018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同意與乙方合作往來融資租賃回租業務,即乙方將其合法擁有所有權之車輛出售予甲方后,由甲方再回租賃給乙方。車輛品牌本田CR-V,車牌號陜CXXX**,車架號:LVHRM3853E5014XXX,發動機號:3034XXX。車輛買賣價金186900元。月租金5210.43元,租賃期限36個月,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每月付租日20日。同日,第三人王文濤(乙方,轉讓方)通過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甲方,受讓方)簽訂《車輛轉讓合同》,約定鑒于甲乙雙方達成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的意向,簽署編號為HP-SX-ZY-8018的《融資租賃合同》,乙方將其所有的標的車輛出售給甲方,作為上述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標的車輛,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以上標的車輛轉讓總價為人民幣186900元,由甲方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乙方將車輛交由甲方進行驗收,乙方保證對出售的標的車輛有完全所有權。本合同項下的標的車輛所有權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即轉移給甲方。乙方指定的收款賬戶詳見《委托付款函》,甲方將購車款支付至指定賬戶即視為履行付款義務。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標的車輛交付方式為占有改定,即所有權歸屬甲方后,由乙方繼續占有和使用標的車輛。同日,第三人王文濤簽署《委托付款函》,委托原告將車款168000元匯至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賬號:1036********,開戶行:中國銀行西安長樂路支行的銀行賬戶。同時,第三人王文濤(甲方,抵押人)與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乙方,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第三人王文濤將上述車輛作為抵押物抵押給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2019年5月15日,原告與第三人王文濤為涉案車輛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6日,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通過華夏銀行向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上銀行賬戶分兩筆分別轉賬80000元及88000元,分別備注“王文濤車款”及“王文濤尾款”。以上款項共計168000元。同日,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向第三人王文濤轉賬支付車款84000元,王文濤向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58266元后,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將剩余車款84000元支付給王文濤。

  第三人王文濤向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5210.43元,此后再未向原告支付過租金。庭審中,被告王凱辯稱其為王文濤墊付了幾個月的租金,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王凱亦未就此辯稱提供證據。因第三人王文濤無力償還租金,第三人王文濤與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協商交還涉案車輛。2019年7月19日,第三人王文濤將車輛交還給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F該車輛由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占有使用。

  另查,2019年4月1日,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甲方)與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了《車輛融資租賃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甲方作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金融業務全國性代理商,乙方作為甲方的授權代理合作商,在甲方授權的區域內,開展車輛融資租賃業務。對于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推薦的每筆融資租賃業務在甲方放款后,乙方對該筆業務全程的連帶責任保證義務和資產管理義務即產生,同時甲方將根據合同約定向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第三人王文濤為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推薦的客戶。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原告未支付上述合作協議約定的勞務費和服務費為由,拒絕向原告返還車輛。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舉證《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車輛轉讓合同》、車輛轉讓交接清單、華夏銀行電子回單、委托付款函、抵押合同、車輛所有權證,被告舉證《車輛融資租賃業務合作協議》、清單,第三人提交中信銀行客戶回單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原告基于與第三人王文濤簽訂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車輛轉讓合同》主張第三人將涉案車輛出售給其公司,并據此主張其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取得涉案車輛的所有權,要求被告向其公司返還涉案車輛并支付相應租金損失,因第三人王文濤將涉案車輛返還給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現占有、使用涉案車輛的主體為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陜西盛鑫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原告要求被告王凱返還涉案車輛并支付相應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198元,由原告浙江匯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祁航

  書 記 員 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