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賃公司年報顯示,其財務報表營業外支出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補繳稅款的滯納金所致。該公司當年收到國家稅務總局某稅務稽查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內容是根據對該公司前五年至前三年的納稅情況進行抽查,發現該租賃公司存在利息支出分配不合理的情況,造成了少申報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某稽查局核定的利息分配方法,該租賃公司需就稽查局抽查的兩年期間以及該公司自查的后續三年期間合計補交增值稅及附加稅稅額約1,779萬元,并相應繳納滯納金約386萬元。

  上述案例中,由于租賃公司利息支出分配方法不合理,導致公司遭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那么融資租賃公司為何需要分攤利息以及不同的分攤利息的方法為何會造成應繳增值稅的差異?下文就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一、融資租賃公司差額抵減征稅政策適用情況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36 號)規定,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的余額為銷售額,該銷售額作為繳納增值稅的計算基數。

  對一家融資租賃公司來說,主要涉及的業務類型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簡稱直租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簡稱回租業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3%和6%。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兼有以上兩類業務的話,都可從銷售額中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然而由于租賃公司的借款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往往無法做到一對一精準匹配,所以當期對外支付的利息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到適用于不同稅率的業務上。該比例分配方法即為企業利息支出分配方法。

  在不同的利息支出分配方法下,同樣一筆借款利息支出在適用于不同稅率業務的類型下,對租賃公司來講受益程度是不同的。但是對于該利息支出分配方法,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并未有明確的規定。

  二、融資租賃公司利息分配方法及其影響

  目前在實操中一般有如下三種利息支出分攤方法:

  第一種是“回款現金流分配法”,即按不同業務類型當期回款現金流占總計回款現金流的比重計算分攤應扣除的利息數額。

  第二種是“營業收入分配法”,即按不同業務類型當期營業收入占總計營業收入的比重計算分攤應扣除的利息數額。

  第三種是“納稅申報表分配法”,即按不同業務類型當期增值稅申報表銷售額占總計業務申報表銷售額比重計算分攤應扣除的利息數額。

  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上述三種分配方式的差異,下文通過舉例的方式對不同利息分配方法對企業的納稅額影響進行分析。

  假設租賃公司當期的直租業務和回租業務的回款本金均為1億元,利息均為500萬元,在上述前兩種分攤方法下直租業務和回租業務的分攤比率為各接近50%,但是在第三種分攤方法下,由于直租業務的銷售額為租金總額,回租業務的銷售額僅為利息,因此在第三種分攤方法下直租業務和回租業務的分攤比率則各為95%和5%。

  假設企業本期的利息支出為300萬元,考慮直租業務和回租業務的適用稅率分別為13%和6%之后,前兩種利息分攤方法會比第三種利息分攤方法少抵減增值稅約8萬元 ,相應需要多繳納增值稅金8萬元。

  ※注意:

  方法一和二的增值稅抵減金額為:300*0.95*13%/(1+13%)+300*0.05*6%/(1+6%)≈34萬元。

  方法三的增值稅抵減金額為:300*0.5*13%/(1+13%)+300*0.5*6%/(1+6%)≈26萬元

  差異金額為:34萬元-26萬元=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利息支出分攤方法對企業的增值稅繳納金額存在較大差異,為了避免稽查局核定的利息支出口徑與企業自行選擇的口徑存在較大偏差,融資租賃公司可定期與主管稅務機構溝通確定本企業的利息支出分攤方式,避免產生稅務滯納金的情況。

  實務中由于有的主管稅務機構會答復由企業自行選擇與本企業經營實質相符的利息支出分配方式,企業可選擇較為謹慎的利息支出分配方法,并妥善保存好利息支出的相關原始憑證和計算依據,避免后續的稅務稽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