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施行三十周年。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效應,彰顯海事司法在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和維護海洋權益等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其中,天津法院一案例“中民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睿通(廣州)海運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入選。

  中民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睿通(廣州)海運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中民公司與睿通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船舶所有權轉讓協議》約定:睿通公司向中民公司轉讓其享有所有權的“東方華信16”輪,再從中民公司處租回該船舶,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睿通公司另提供中商公司等8名保證人連帶保證及“東方華信12”輪作為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融資租賃期間,睿通公司擅自將“東方華信12”輪轉讓給第三人且僅支付部分租金。中民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睿通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留購價款及違約金,各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東方華信12”輪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審理認為,中民公司與睿通公司之間融資租賃合同符合融資租賃“融資”“融物”的雙重特性,該合同合法有效,睿通公司拖欠租金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各保證人對睿通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船舶作為特殊動產,未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生效。睿通公司伙同第三人轉讓已抵押船舶,逃避抵押責任,第三人對此知情,并非善意,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阻卻中民公司對“東方華信12”輪行使抵押權,該抵押權效力仍及于轉讓后的船舶。故判決睿通公司向中民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中民公司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拍賣、變賣“東方華信12”輪并就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利。中商公司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融資租賃是企業獲得生產性資產的重要途徑,具有優化企業資源配置的巨大優勢。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的責任承擔、未登記船舶抵押權的追及力等問題,針對當事人惡意轉讓未登記抵押財產、逃避抵押責任的行為,依法認定抵押權人對抵押船舶的追及力成立,對違約方失信行為作出否定評價,是倡導誠實守信原則、促進公平交易的有力踐行。本案的審理對規范航運金融市場秩序,推動船舶產業轉型升級,拓展航運服務產業鏈具有積極意義,充分體現了海事司法為海事金融改革創新保駕護航、推動船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發揮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