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規范金融交易,促進金融回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和實體經濟多樣化金融需求,天津高院現發布8個金融審判服務保障實體經濟發展的典型案例,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公正高效化解金融糾紛,助力金融業高質量發展。

  目錄

  1.某保險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財產保險糾紛案

  2.某金融租賃公司與張家口某天然氣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3.某銀行與某房地產公司、某不動產公司金融借款糾紛案

  4.某商業保理公司與某貨運代理公司等保理合同糾紛案

  5.某金融租賃公司與某青旅公司、蘇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6.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能源科技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7.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新材料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案

  8.某銀行與某塑膠五金公司等金融借款糾紛案

  案例2:某金融租賃公司與張家口某天然氣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賃公司與張家口某天然氣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以天然氣管道及機器設備開展售后回租業務。同時,張家口某天然氣公司以另一段114公里天然氣管道提供抵押擔保,以該公司的天然氣輸氣管道收費權提供質押擔保。后張家口某天然氣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賃公司起訴,宣布合同項下租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張家口某天然氣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違約金并承擔抵、質押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查明,被告是河北省張家口市的天然氣生產和供應企業,租賃物天然氣管道屬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能源設施,案件標的額較大且案件審理期間正值北京冬奧會召開前夕,張家口某天然氣公司還擔負著保障冬奧會用氣的重要職能。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氣和冬奧會供氣工作順利開展,該院克服疫情對審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響,通過互聯網開庭的方式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多輪調解,最終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避免了處置租賃物、抵押物給企業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冬奧會籌備期間著力保障重大基礎設施平穩運營,保民生、保穩定,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為天津的融資租賃公司,被告是河北張家口的天然氣生產和供應企業,雙方為建設重點天然氣管道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紤]到租賃物的運營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也關系到北京冬奧會的服務保障,人民法院創新工作方式,通過互聯網詢問,耐心做當事人工作,積極促成各方達成調解,助力北京冬奧會順利舉辦和經濟社會平穩運行。

  案例4:某商業保理公司與某貨運代理公司等保理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商業保理公司與某快遞公司簽署《面單保理融資合作協議》,約定某快遞公司將其與合作網點之間基于提供服務、銷售電子面單、輔料以及其他商品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某商業保理公司,由其為某快遞公司及其合作網點提供保理服務。某貨運代理公司為某快遞公司的合作網點,在某快遞公司運營網站下單并選擇使用“面單金融”的方式,約定某快遞公司將其對某貨運代理公司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某商業保理公司,某貨運代理公司支付保理融資本金及保理費用。融資期限屆滿后,某貨運代理公司未按約定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本金及融資費用,某商業保理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查明,某貨運代理公司作為一家小微物流企業,因受疫情影響,日常經營受到沖擊,無力還款。為避免訴訟加劇某貨運代理公司的經營困境,該院積極推動雙方進行調解,通過細致耐心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新的還款計劃,以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供應鏈金融發展,幫助中小微物流企業紓困解難的典型案例。某快遞公司利用其掌握的真實交易數據,與某商業保理公司合作開展“面單金融”保理業務,運用電子簽章、人臉識別等數字化技術,在線定向為下游小微企業提供保理融資服務,屬于典型的供應鏈金融。該案中人民法院主動擔當作為,積極通過調解成功化解糾紛,減少了商業保理公司損失,體現了人民法院推動供應鏈金融健康發展,鼓勵商業保理公司創新業務模式支持小微實體企業發展的司法理念。

  案例5:某金融租賃公司與某青旅公司、蘇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賃公司與某青旅公司、蘇州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蘇州某公司將存放于某公園的5塊靈璧石轉讓給某金融租賃公司,再由某金融租賃公司出租給某青旅公司使用;某青旅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某金融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物購買價款為496800000元,租金總額為581472716元。因某青旅公司未依約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賃公司起訴要求其立即償還全部租金、留購價款、違約金并承擔追索債權的相關費用。審理中查明,在蘇州某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中,案涉5塊靈璧石評估價值總額僅為3938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案涉租賃物靈璧石的評估價值數額與當事人約定的租賃物購買價款差距巨大,存在明顯的低值高估情況,并且出租人未提供充足證據證實租賃物購買價款具有合理性。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租賃物價值具有擔保租賃債權實現的功能。結合某金融租賃公司實際向某青旅公司發放款項的情況,案涉《融租租賃合同》項下的法律關系為借款關系。某青旅公司應向某金融租賃公司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合同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名實不符”《融資租賃合同》性質,引導融資租賃企業規范經營,服務實體經濟的典型案例。融資租賃作為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對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天津法院緊緊圍繞打造國際一流國家租賃創新示范區建設,運用司法手段鼓勵支持融資租賃創新發展,通過司法裁判規范和引導融資租賃業依法合規經營,助力天津融資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

  案例6: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能源科技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能源科技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以某能源科技公司投資開發建設的扶貧發電項目項下全部電站設備為租賃物開展售后回租業務。因某能源科技公司未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某融資租賃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及相應滯納金,手續費、留購價款等。訴訟中,某融資租賃公司主張將已收取的保證金10800000元在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沖抵某能源科技公司欠付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案涉保證金的性質為履約保證金,其用途系保證案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雖然合同約定出租人有權自行決定劃扣保證金沖抵承租人的應付款項,但某融資租賃公司主張在判決生效之日沖抵,與保證金的性質和用途不符,亦不利于防止違約損失的擴大,故認定在提前到期日按照實現債權的費用、滯納金、手續費、租金的順序用保證金依次沖抵。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積極引導融資租賃企業及時抵扣保證金,降低承租人融資成本,服務地方扶貧項目的典型案例。本案當事人分別系京津冀三地企業,為河北光伏發電扶貧項目開展融資租賃合作。人民法院結合案涉保證金的性質和約定用途,認定在宣布提前到期日以涉保證金先行抵扣欠付款項,大幅度降低了承租人的融資成本,保障光伏發電扶貧項目的順利完成,在助力京津冀地區協同發展方面具有積極的示范效應。

  案例7: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新材料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訂立《售后回租賃合同》,后承租人違約,雙方就合同履行問題達成調解協議。某新材料公司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承諾為承租人在調解協議項下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承租人未能按照調解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某融資租賃公司起訴某新材料公司要求其依據《保證合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以該公司自身資信擔保,申請對某新材料公司進行訴訟保全。

  裁判結果

  法院審查認為,該融資租賃公司屬于“信用保全白名單”企業,通過“資信評查+擔保審查”府院聯動機制,綜合考察企業資信程度,該企業可以其自身資信提供擔保,免于提供擔保財產或相應保險等擔保措施。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創新適用擔保審查方式,通過府院聯動構建融資租賃“信用保全白名單”機制,服務區域特色產業發展的典型案例。天津自貿區法院聯合東疆保稅港區管委會出臺《信用擔保保全遴選推薦操作規程》,通過企業申報、管委會遴選、擇優推薦的形式,確定“白名單”企業,允許其申請訴訟保全時以自身資信進行擔保。該機制的適用大幅提升了保全案件的辦理效率,降低了融資企業的訴訟成本,同時,引導企業誠信經營,助力融資租賃行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