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非固定資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物問題

  銀保監會2020年發布《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管理暫法”)第7條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憋@然,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廠房等屬于固定資產,是最為常見的融資租賃物。

  當下我們努力探索的下列新型租賃物怎么看呢?

  1、生物資產,如豬牛羊、林木、景觀花草樹木等;

  2、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比如軟件、專利、著作權、商標等;

  3、低值易耗品,如辦公用電腦、打印及簡式復印機、粹紙機、掃地機器人等,其單價不高但個數眾多總價不少,使用期較長一般2-3年;

  4、家庭大宗消費品,如電視及影像系統、冰箱及櫥柜,沙發及家具、汽車、家用電梯及安防系統等;

  5、流通領域的大件存貨,比如汽車銷售商店的樣車、金店金廠的黃金(屬于流動資產);

  6、市場化、有收費權和收入的高速公路、鐵路、管網(尤其是民營的天然氣管道和水管)等構筑物。

  我們研究認為,上述六種都可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只是應遵守監管辦法,須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匯報溝通,獲得認可,至少要書面報備,進而納入“另有規定”之列。且司法實踐,也沒有因這些融資租賃物而判為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當然,無論何種融資租賃物,都務必所有權清晰完整無誤。否則,所有權有爭議,出租人根本無法靠租賃物緩釋部分信用風險。

  廠房作為融資租賃物已十分常見,而對商業用房產,如商鋪、酒店、寫字樓等房產作為融資租賃物還有不少疑慮或擔心。其實,這些商業用房產與廠房完全一樣,都是生產經營用的不動產,都是生產經營必須的條件,因而都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物。實踐中,問題來自買賣交易的過戶成本太高,致使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出租人購買環節難以達到完整無暇(即便承租人將該房產抵押給出租人,只能達到安全性要求,無法規避交易未完成的規范化風險)。融資成本低的大型租賃公司(比如國銀金租)的做法值得借鑒。大型租賃以其資金成本低,額度大,期限長,將不動產交易過戶成本分攤到年化租賃利率中,影響很小。

  作為公益性的市政道路、橋梁、管網、水壩、涵洞等,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無所有權登記機關,出租人無法取得所有權;無法進行市場化的正常交易,該租賃物起不到擔保作用;承租人租回該物自身并不具有使用價值(是為大眾無償使用);該物自身不能產生現金流收入,付租完全靠政府買單。因而,不能成為合格的融資租賃物。

  二、租賃物特定化與真實存在的理解

  《民法典》第737條規定:“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边@是《民法典》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新增條款。因此,融資租賃物必須是有形、真實交付的,而不能僅僅有購買合同、付款憑證、發票等法律憑證,租賃實務中還要掌握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坐落地點、無論是直租還是回租都要有設備交接的簽字手續和張貼出租人租賃物標識的影像資料,并在人行征信系統登記公示。絕不能籠而統之稱為“設備一批”,租賃物沒有特定化,會被司法裁判為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多為借貸關系)。

  另類的問題在于,有些設備的制造時間非常長,比如飛機、大型輪船、海工平臺以及火箭衛星等,在直接租賃中,購買這類設備時必須簽訂不可撤銷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是為租而買的)。此時融資租賃物確實還不存在,為規避對租賃物真實性的理解歧義,我們主張,將原來通常在購買時(包括分次付款而分批)起租的交易習慣,改變為在租賃物交付日起租,而此前承租人按約定利率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

  三、關于租賃物價值公允與租金定價

  《管理暫法》第17條規定:“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融資租賃物的購買價格(主要是回租中)嚴重偏離市場價值,低值高買有純粹融資之嫌;反之,高值低買于出租人的安全有利,但租金與租賃物的真實價值嚴重脫節,從法理上說也背離融物特征,二者均得不到司法支持。在一些舊物難以確定市場價值時,采用重值法評估本是可取的,但評估值一定要有公信力,特別是比原來購買價格大幅溢價之時,一定要慎重,以避免一個1700余萬元購買的設備評估到15000萬元來作回租,結果不能按時付租引起訴訟難保融資租賃合同有效的尷尬。

  對于一些設備因主要材料價格飛漲或不因使用而減值的情形,也不能因噎廢食,還是要堅持遵守市場規律,本著實事求是原則來安排。比如一臺上個世紀50年代(沈陽)進口蘇聯的重達十余噸的大型機床,早已折舊完畢,但工作性能如舊,以之作回租,是有價值的;又如,玻璃行業的鉑金罐,即便已經折舊完畢,僅僅鉑金回收的價格就非常高昂,即便按廢品回收價格作回租也能實現企業的融資意圖。

  對于租金定價,“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是計劃經濟的理想模式。市場絕不會為那些設備采購成本過高,經營管理不善管理費用高出行業水平者埋單。反過來,在充分競爭的環境中,任何出租人只能以市場大致平均的租息率來確定自身的租金水平,否則就不會出現虧損企業啦。

  四、理想的租賃物

  理想的租賃物要求達到:獨立、通用(至少是行業內通用)、耐用(反復使用能保持其物理性能而不是消耗品)、可移動、二手市場成熟能交易可變現、且保值(或市場貶值速度慢于租金回收速度)的設備及物品。當今,設備能保值事實上是很難的。

  過去最好的租賃物飛機也難保值,因此,即便是直租,也不能將風險的緩釋全部寄托在租賃物上,務必要全面考察出租人的主體信用和其他的還租來源與一定的增信保障。